| 1.标的处于报废状态,按现状转让,成交后转让方按照现状进行移交,不承诺质量及功能性,转让标的以挂牌公告展示时现场踏勘确认现状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数量、重量、规格、材质、尺寸、完整、性能及文件等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改变交易结果和价格、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资产的保管、拆卸、装载、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上述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在标的转运、装载过程中应做好防护工作,确保安全作业。受让方人员在转让方现场工作过程中,若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6.受让方需缴纳1万元履约金保证金,用于保障合同履约,受让方在完成标的转运后无违约、无纠纷、无遗留问题,全额无息按合同约定退还。 7.受让方须自移交5日完成标的的装载、转运及清场工作。 8.标的成交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仅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9.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点击查看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鼎创评报字〔2026〕第0802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若标的实际现状与评估报告中描述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10.标的现场踏勘联系人:肖科长;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8189。踏勘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 2:3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