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转让标的证载权属人分别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点击查看车站、****点击查看****点击查看车站和****点击查看****点击查看车站,均为****点击查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财产、资****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所有,因此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为****点击查看。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和交接。公交车辆处于停运待报废状态;旧动力电池系统因公交车换电拆卸下来,处于已闲置待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出现折损等,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办理报废手续。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及动力电池报废处置工作。 3.标的受让方必须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 (1)受让方在接运转让方单位车辆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报废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交警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解体证明》或《机动车注销证明》,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 (2)转让总价不包括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拖车费、过磅费、拓印费、车辆停放、拆解及处置以及为实施交易合同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转让方将废旧营运车辆交付受让方处置前,有权将卫星定位、车载视频、智能监控等设备拆除,并在征得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将部分总成、部件拆除(法律规定不允许拆除的除外),拆除相关设备和总成、部件后(双方对零配件清单进行签名确认),不改变回收车辆的总价。 4.受让方如不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将从标的车辆上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1)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蓄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 (2)受让方在接运转让方单位车辆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溯源报告等证明材料)。 5.车辆存放在**市**区,而动力电池则存放在**县、**县和**县。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人:黄生,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790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做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7.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和交纳相关款项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提取、拆运等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1)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给受让方。 (3)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知悉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向受让方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9.受让方均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10.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文本及**市****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肇中联评报字【(2026)第279-1号、肇中联评报字(2026)第279-2号】等备查资料。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