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40辆报废公交车拍卖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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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转让合同

(HBCQ-2024-074-1)号

转让方: ****点击查看

受让方: ****点击查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 杨青

注册地址: **省**市**路282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 陈法带

注册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赐福**侧、新205国道东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交易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甲方将所持有的 报废柴油公交车一批20辆 ,经 拍卖 的形式以人民币50.193万元 (大写: 伍拾万零壹仟玖佰叁拾元整),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转账,五个工作日

第三条 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24年11月13日 。

第四条 资产交割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期间,甲方有责任将转让财产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交割明细内容以淮世诚评报字[2024]115号为准),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条 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点击查看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点击查看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4、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买受人如未按相关约定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和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机构及委托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该标的收回再行拍卖,并向违约方(原买受人)追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2、买受人须在签订《报废车辆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报废车辆拆解销户并清运完毕,做到料清场清。否则清运(车辆拆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物, 每逾期一天,罚款2000元,该款项从买受人交付的清运(车辆拆解)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条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点击查看中心执 1 份。

转让方:(盖章)****点击查看 受让方:(盖章)****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时间: 2024 年 11 月 13 日

签约地点: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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