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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部分资产(4辆货运车辆) |
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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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万元 人民币 |
5 |
2024-10-16 |
网络竞价 |
1、标的照片详见公示附件。 2、若本项目产生竞价,溢价部分按照转让价格占比分配。 3、苏AYG428、苏A882H8、苏A6081S、苏AV200Z登记证所有权人均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负责整体转让。(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市场价值。 2.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 3.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4.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5.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于车辆的成新情况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从企业车辆管理人员提供的车辆情况说明中获悉。 6.截至评估基准日,车辆本体均符合国家相关货运资质要求,车辆均处于年检有效期内。 7.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8.本次转让不包含车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