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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点击查看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大三****点击查看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文体西路66栋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公生 | ||||
企业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外资) | ||||
成立时间 | 1997-08-29 | ||||
注册资本 | 105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30732B | ||||
经营范围 | 工业炉的开发、生产、制造、施工、维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6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点击查看株式会社 | 55 | |||
2 |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 4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15920.725908 | ||
利润总额 | 673.840053 | 净利润 | 563.956604 | ||
资产总计 | 18808.492407 | 负债总计 | 11845.608343 | ||
所有者权益 | 6962.884064 | 审计机构 | ****点击查看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5-05-31 | 营业收入 | 3320.212385 | ||
利润总额 | 291.545800 | 净利润 | 291.545800 | ||
资产总计 | 18398.781638 | 负债总计 | 11191.851412 | ||
所有者权益 | 7206.930226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中****点击查看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点击查看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23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点击查看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24329.220000 | - | |||
负债总计 | 17721.830000 | - | |||
净资产 | 6607.390000 | 12055.0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08.25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挂牌期****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未对评估对象中的7项房屋办理权属证书,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共45项,其中18项尚未取得专利证书,相关证书正在办理之中,已办理证书的发明专利中有1项为东大三建和日本三建共同研发;自主研发的软件著作权共10项。以上专利和著作权合计55项,已在成本法中评估。 3.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中的公寓建筑面积为 90.28平方米,所占的士地使用权面积为 11.3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4.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有一项专利权,专利号 ZL201****点击查看08738.1,专利名称“一种金属固体废料回收处理设备”,****点击查看株式会社与**东大三****点击查看公司共同研发,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5.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 ||||
经济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教育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42万元(或等值外币,汇率为交易保证金****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境外企业,支付等值外币的,须保证转让方收到的交易价款金额等于《产权交易合同》中交易价格的人民币数值。**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受让双方及标的企****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外交易结算材料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由转让方申请将全部交易价****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42.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