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交易底价为10.225万元/吨,具体数量以实际称重为准,最终成交价以经转让方确认的实际物资总量进行结算,不扣杂。
2、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重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交易保证金1万元,项目成交后转为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该笔保证金最终以称量的实际价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应在3日内完成全部设备拆卸搬离及场地清理复原工作。逾期未搬离的,每逾期一日向出让方支付场地占用费500元,逾期超过7日,出让方有权代为清理或处置遗留设备,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受让方应按总成交价50%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6、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指挥,不得影响转让**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甲方要求为准。
7、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次项目转让涉及资产拆除事项,因转让标的拆除、移交产生的任何费用、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工程验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
9、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