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进源头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点击查看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请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前往****点击查看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0313-****点击查看658
附件:《达到报废标准重点车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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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