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资〔2023〕17号)、《****点击查看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24〕93号)、《****点击查看学院附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沪音附中校字〔202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国资办拟对已审批通过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的部分国有资产(设备、家具和用具类)进行报废处置,具体明细见附件。公告时间自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6日,在公告期内,如对该批物资有意向回收的单位(经营范围须有相关回收资质),可联系国资办。联系人:孙杰,联系电话:****点击查看9006。
特此公告。
国资办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