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项目成交后,发票由产权持有方开具。
3、意向受让方须到标的所在地现场对标的物的品种、数量、形状以及瑕疵现状等进行充分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项目报名时要求上传《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无效,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4、最终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按本项目成交金额的10%支付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资产移交期间若发生违规罚款事项,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最终受让方须同期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等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方可重新作业。最终受让方按要求完成资产拉运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最终受让方须自行负担标的资产的场地占用、现场协调、住宿、水电、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工作与相关费用,并负责办理当地安全、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如因最终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最终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产权持有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产权持有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产权持有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最终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
以上披露内容与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