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为转让方拟报废的主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冷却塔、烟囱及其附属建筑、电除尘综合楼、采样间、引风机变频装置、真空度测试仪等,上述资产购建于2004年-2010年之间,具体以现场踏勘为准。《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所涉及本次转让资产数量及现状仅作为转让方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不作为标的资产的移交依据。所列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具体实物以现场踏勘为准,意向受让方需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
2.转让标的的主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冷却塔、烟囱及其附属建筑、电除尘综合楼、采样间等资产涉及爆破拆除,受让方对标的资产有爆破、拆除、清运义务。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联合体牵****点击查看**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且再生**处置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具体资质和业绩(详见本公告附件《拆除大纲》)。
3.本次处置所涉及的静态励磁系统,其调节柜、灭磁柜、功率柜、进线柜等柜体包含在主体的6面屏柜中,其中连接铜排、功率单元连接铜件已单独拆除作为修旧利废备件,励磁变压器未统一拆除、移相变压器等均在修旧利废状态,不在本次转让范围。综上,此次转让标的的引风机变频装置、静态励磁系统两项资产材质均为铁,不含铜等贵金属。
4.此次拆除的#1、#2冷却塔和#1、#2烟囱顶部均装有航空灯,受让方在进行相关爆破作业前,派持有高空作业证的人员先行保护性拆除后,****点击查看公司负责部门,该航空灯不在此次资产处置范围。
5.此次爆破拆除后的混凝土碎块,受让方根据转让方的要求进行破碎处理,制成机制砂存放在转让方指定的位置,整体机制砂粒径在2-4.75mm,机制砂制造数量不少于500吨。
6.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信息公告的要求自行开展现场踏勘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结构、性能、价值。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施工、现场现状与《资产评估报告》不一致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标的资产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或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
7.转让标的在达到出厂要求后,受让方即可办理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具体转让标的状况以现场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所涉及拆除费(不包含设备)、清理费、搬运及运输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爆破拆除的部分,需受让方具有相关资质和业绩,相关拆除流程需符合属地监管部门和转让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
8.转让标的再生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否则视为违约,如发生相关问题,所有责任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接受一期神华**破产清算固定资产所生,神华**相关资料均已封存,无法提供相关产权证书、建设相关合同以及发票等权属资料,转让标的为转让方合法持有,不存在权属纷。转让标的处于报废状态,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或有事项。
10.本次转让标的底价89.9254万元(含13%增值税),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和对应的税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资产有关运输的许可文件(如需)。如标的资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如被检查、被扣押或不被允许搬离等情况,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可提前与转让方电话预约申请,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在规定的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因踏勘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踏勘时间安排为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8:30-11:30,14:3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踏勘联系人及电话:郭经理,138****点击查看2870 ,逾期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需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13.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点击查看交易中心。
14.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转让范围以现场可见实物以现场踏勘实物为准,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15.其他事项详见华亚正信评报字[2026]第B01-0078号评估报告等交易机构备查文件。
1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要求详见《拆除大纲》。联合体协议与报名申请资料一并提供。
17.本项目邮件递交踏勘申请文件截止日为公告期内,公告截止日前完成踏勘。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