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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源****点击查看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04月07日10时07****点击查看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供应室清洗消毒设备一批项目(重)(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
**富瑞****点击查看公司与****点击查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适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事实依据:
1.贵公司质疑函所述“**富瑞****点击查看公司与**市****点击查看公司注册电话为同一个,同时**市****点击查看公司的股东为韦高,也是中标单位****点击查看的股东”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无法认定**富瑞****点击查看公司与****点击查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2.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天眼查”的信息查询截图,“天眼查”非国家官方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3.经核查,**富瑞****点击查看公司与****点击查看的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点击查看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点击查看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04月15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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