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底价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以转让方实际开票为准。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标的资产按现场踏勘时的实物资产现状进行交易和移交。标的资产的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转让方、拍卖人和产权交易机构不对标的资产的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等情况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 3.意向受让方应参加现场实地勘查,对实物核对无误后再参加竞拍。 4.受让方在提货期间需遵守转让方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提货时间一般为工作日9:00-16:00,一般情况下节假日、公休日及其它特殊天气、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不得进行作业及出厂。 5.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受让方应充分了解国家关于报废资产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标的资产中的报废资产等用于与法律相抵触的用途。若因违反上述要求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一经确认,不得以标的资产交付状态与现场踏勘核查不一致或丧失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缺失等瑕疵状况为由要求调整标的资产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 7.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及租赁等事项。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8.公告期内意向方可联系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现场踏勘。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视同完全接受披露信息、明细表等可能与实物现状出现的差异。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与转让方、拍卖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