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转让资产主要为转让方闲置的39项固定资产,目前存放于转让方各地的库房内,现场移交时以踏勘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标的物的品质、外观等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2.转让底价不包含增值税、运杂费、挑拣整理费等其他费用,受让方需按相应税率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税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品质及完整性,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缺失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事项。 5.转让资产清运工作必须防止安全、环保等事故事件发生,避免施工中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受让方各项工作需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转让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转让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组织。接受现场踏勘时间为本项目公告期内任意工作日,转让方不接受在规定时间以外的现场踏勘。项目联系人及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张艺凡,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1904。踏勘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现场踏勘申请表》(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中附件1)、《授权委托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中附件2),并严格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转让方的组织程序,安排进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所有意向受让方须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中附件3),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点击查看交易中心。 7.转让标的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转让标的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8.受让方取得交易凭证之日起5天内完成转让标的资产的搬离运输及清理工作。转让标的所有权自移交交付之时转移,再生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如发生相关问题,所有责任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9.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前,转让方不再接受受让方提出的踏勘申请。 附件:《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