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嘉****点击查看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190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自项目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买受人应按转让方对该项目估算价(成交总价=成交单价*暂估吨数,暂估吨数为40吨)交至嘉****点击查看公司指定账户,嘉****点击查看公司自收到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点账户;自买受人支付该预付款之日起5工作日内到场装车完成回收。回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回收单价调整情况计算该标的的实际价款,并与买受人预交价款对比,多退少补。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按单价竞拍,成交后称重按实际重量结算。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标的物参考清单,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装载、清运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清运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以上工作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受让方应对全过程工作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应在标的交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内将转让标的清运完成。 5.本次委托受让方涉及的搬运、装卸、运输、过磅、清理垃圾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另行支付。 6.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正规发票。 7.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8.无论市场价格波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标的物市场价格上涨、下跌等情况 )或其他不可抗力,乙方须按约定时间及甲方暂估数量接收全部转让标的,应完整接收转让标的所有,不得因价格波动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放弃转让标的中的任何物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逾期接收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本合同预估成交总价的1%;逾期20日及以上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次交易合同逾期履行部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9.本项目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服务费以成交总价为基数,计算方式为:成交总价=成交单价*暂估吨数,暂估吨数为40吨。 10.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20个工作日内双方仍未签订交易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即 ****点击查看银行。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由**产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章的交易合同后,根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付至监管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点击查看银行)。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产权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转让方来函信息为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产权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