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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1辆 |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0.3879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11-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1-20 |
| 标的所在地区 | **壮族自治区/**市/**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1辆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点击查看市**区金港大道743号 | ||
| 转让底价 | 0.3879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信联估字【2026】1085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4-03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尹剑鸣 | 联系电话 | 138****点击查看4234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华人民****点击查看**检查总站 | ||
| 评估备案机构 | ****点击查看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2),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点击查看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二、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3)所有内容并签署同意后参与受让。 七、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警灯、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报废车辆要求完成拆解,报废车辆的拆解流程、相关零件的使用或出售,须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0.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承诺标的车辆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擅自使用或转售。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前述过程涉及的所有费用、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全额承担;若逾期未完成相关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亦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本约定相关的任何责任。转让方收齐相关销户及报废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九、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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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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