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时间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将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如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 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且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资产存在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视为承诺以下事项:(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等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或北交所承担任何责任;(4)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本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5)本方须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