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补偿。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5、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任何要求。
6、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7、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
8、交易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转让方可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转让方的税点为13%。
9、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10、受让方承诺及保证其进入作业区施工的施工单位(受让方或由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外合法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不低于二级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各类拆除作业施工人员须具有持有有效的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书。上述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购置保险的凭证、进场作业人员名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签章)须在进场施工作业前提交转让方报备存档。如受让方更换或中途更换施工单位(须满足以上条件)的应事先向转让方书面报备并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如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转让方从受让方交纳的受领拆卸装运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受让方被扣除违约金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受领拆卸装运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才能继续进行拆除工作。无论受让方或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受让方均应对资产交易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承担最终、全部责任。受让方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之间的任何约定不得对抗转让方权利。若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对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非转让方人员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90个自然日或成交之日起120个自然日(以先到者为准)内拆卸完毕并搬离转让方场地。超期按成交价的0.05%/天收取场地占用费。超过30个自然日未完全搬离清场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完成搬离和场地清理,转让方可安排人员、车辆将剩余物资搬离,所涉全部费用按2倍向受让方收取,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收,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12、受让方在支付交易标的交易价款的同时,还须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额外交纳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13、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预约查阅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3个工作日9时至17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直接联系项目经办人实地勘察。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