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次转让标的为尚未开采的工程施工附属产出的“毛石料”而非矿产或成品块石。本次挂牌采用“单价挂牌、单价竞价、按实结算”方式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以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2.42元/立方米为挂牌底价,最终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交易总价款等于成交单价乘以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移交方量。本次挂牌的石料非依法设定的采矿权,受让方不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矿石开采许可或矿产品经营权。
3、本项目公示的约12182.93立方米仅为设计估算值,非保证储量或精确交付量,最终能产出多少可利用的合格毛石料受实际地质条件、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规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受让方仅可在转让方指定堆料场地开展石料装车及外运作业,不得进入山体开挖作业区域,不得干预、参与山体排险开挖相关施工。受让方须严格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对合格石料进行装运外运;泥土、风化废渣不属于本次交易标的,由转让方负责处置。受让方在装运前应现场查验石料品质,成交后不得以石料数量、品质与预估情况存在差异为由提出索赔、降价等主张,须服从转让方现场管理及过磅计量安排,承担石料装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全部责任。意向受让方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成交后须自行承担任何形式的质量风险。
4、关于计量与结算机制:标的物数量以成交标的石料交付时现场过磅称重计量数据为准。每批次石料装车完毕后,由转让方代表、受让方代表及施工方代表共同签署《运输验收确认单》,此单作为结算时交付数量的唯一依据。
5、关于风险分配: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石料质量不符合预期、市场价格波动、运输成本变化等经营风险。实际验收量少于估算量的,按实结算,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补足、补偿义务,受让方不得基于石料数量不足、质量瑕疵、开采进度滞后、供应不连续等任何非转让方权属或处置权瑕疵的事由,向转让方主张减价、退款、违约赔偿或解除交易相关文件的权利。
6、标的物将由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计划实施开采,买受人仅受让开采完成后的石料,无需参与开采过程,开采工作启动后受让方根据施工方作业进度安排现场验收、装车并自行安排运输,标的物装卸、转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经济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理。
7、受让方应对石料的运输、使用及最终处置承担合规责任。受让方将石料用于非法用途、擅自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行政罚款、清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8、项目成交后,标的物的开采,交付时间具体以工程计划为准,根据工程计划分阶段进行交付,自受让方接到施工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受让方需安排人员及车辆进场装车、转运,第三方机构开采进度可能受天气、政策、设备故障等因素影响,导致交付延迟,买受人无权因此主张赔偿或解除合同。
9、受让方接到施工方发出的进场转运通知后,通知指定的转运期限届满即视为对应批次石料已完成现状交割,该批次石料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自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受让方接到施工方发出的进场转运通知后,应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安排人员及车辆进场装车、转运并接收对应批次石料。受让方未按期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运输、拒绝接收标的物的,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次石料,受让方已支付的对应批次石料价款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装卸、运输、保管、处置等费用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11、转让方仅指定作业区域并根据主体工程进度释放工作面,无法保障石料的连续、稳定、计划性供应。受主体施工工期、进度调整及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实际供应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12、关于票、费、结算与交割;(1)票据: 转让方收取成交价款后仅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点击查看事业单位一般缴款收据》),无法也不负责提供任何类型的增值税发票。相关账务与税务事宜由受让方自行依法处理;(2)费用: 除合同价款外,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如:机械与人工、货物装卸与运输、场地内外道路协调与维护、税、费、证照、协调、赔偿及环境恢复等费用;(3)交割:现场按现状交割,转让方不负责任何石料的装载、堆料场地提供及破碎或筛分工作。
13、关于本项目交易价款结算方式、周期的说明:
(1)计价规则及价款计算方式 本项目以挂牌单价12.42元/立方米作为唯一挂牌与竞价标的,确认成交单价后,当期及最终交易价款结算公式为:最终成交单价乘以交付方量。当期实际应付交易价款=当期交付总方量×最终成交单价,受让方须在单个结算周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一次性缴清当期全部结算价款,做到当期账款当期结清,确保国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2)结算周期与缴款要求 本项目实行周期性据实结算制度,固定以每10个自然日为一个完整结算周期(首个结算周期起始时间,自受让方足额缴清本项目4万预付款并正式进场开展托运、转运作业当日起计算,后续周期依次连续顺延、循环滚动核算),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以转让方、施工方、受让方三方共同确认签署的《运输验收确认单》确认的总方量为唯一结算依据,核算当期全部交易价款。受让方须于单个结算周期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当期所有结算款项付讫至转让方指定专户,严格执行周期清结、按期上缴。
14、关于本项目预付款的说明:
本次交易采取“预付4万元+分批次结算+最终据实结算”的方式。
(1)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支付4万元预付款;项目成交后从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中优先扣除本项目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资金直接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项目预付款的一部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不足4万元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补齐,足额补齐4万元预付款是本项目成交生效的必备前置条件,逾期未能补齐差额的,视为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成交、不予退还剩余保证金。
(2)该预付款实行全额留存、动态监管、恒定足额管控机制: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足额缴清任一结算周期价款,转让方有权直接从该预付款中,抵扣拖欠的当期价款及相应违约金;预付款经抵扣后出现余额不足的,受让方必须在抵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差额部分,确保预付款账户余额始终维持4万元标准。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预付款,或多次逾期缴纳结算价款,转让方有权采取禁止石料外运、单方中止合同等管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本项目公告中的未尽事宜以交易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