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转让资产存在部分缺失情形;具体转让的资产数量、完好程度、现存状态及完整度等均以现场实地现状为准;标的资料图片、视频演示、所作介绍及评价等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前往现场实地踏勘,充分核查资产实际数量、缺损、缺失等全部现状及潜在瑕疵。一旦报名竞买,即视为完全认可标的现时全部状况(含资产缺失、各类瑕疵),认可产权交易合同模版中的所有内容,并应承担参与竞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资产缺失、标的瑕疵、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未熟知合同内容等任何理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缴纳成交价款及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进行现场踏勘,并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须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4)本次转让成交价格不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受让方应于资产移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运走并完成清理工作,拆除和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 (6)受让方在拆除及装卸运输时应服从管理,遵守现场秩序及管理要求,严禁不服从管理规定,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野蛮装卸运输。受让方安排的设备、车辆及人员需符合相关规定,装卸运输时应做到安全第一,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7)受让方进行拆除、装卸运输时,不能破坏场地及相关财产。发生损坏的,应当无条件恢复其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8)资产情况参考评估报告:豫博实评报字【2025】第07-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