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资产评估值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次交易如涉及其他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2.本次拟转让的报废类资产主要包含干燥箱、车床、铣床、电压表、测量仪等资产,本次处置的资产外观存在明显锈蚀、漆面剥落、部件老化等情况;部分设备的核心零部件(如电机、控制系统 等)已出现损坏、卡顿或功能失效。本次拟处置设备类资产均已拆除,存放于空港厂区内。具体数量及实物现状均以现场踏勘为准。
3.标的资产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转让方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不作为标的资产移交依据,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结构、性能、价值。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施工、现场现状与《资产评估报告》不一致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标的资产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或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4.现场查勘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对委估设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认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估设备进行了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估值结论不能替代技术质量鉴定及其结论。
5.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可提前与转让方电话预约申请,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在规定的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因踏勘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踏勘时间安排为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9:00-11:30,14:3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踏勘樊老师,400-****点击查看-1069,逾期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需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6.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点击查看交易中心。
7.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事项,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存放于转让方的仓库内。
8.意向受让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31273号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