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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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0 | ||||||
****点击查看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点击查看00027 |
白鹤滩第二十批(生活营地、水厂拆除设备等附企设备设施及部分办公生活类资产)处置项目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省** | ||||||||
**华亚****点击查看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8-31 |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5-02-11 | |||||||||
61.06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自本项目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解、装车、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仅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可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标的资产的情况(包括数量、规格型号质量、重量等)均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白鹤滩现场踏勘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70****点击查看4760。 4、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三峡**江****点击查看公司 | |||||||||||
**省**市**区宝云路220号**三峡大厦18楼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江华 | 成立日期2013-01-29 | ||||||||||
5,600,000万元(人民币)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91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619360 | 经营规模大型 | ||||||||||
水电开发、建设、投资、运营和管理;清洁能源专业技术服务;清洁能源开发与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 |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5058K | ||||||||||
****点击查看 | 批准日期2024-11-04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点击查看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4年第29期)、报废资产处置申请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5-02-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3-04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挂牌附件的《承诺函》盖章确认后一并提交。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受让方须自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8.受让方须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0.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1.所有标的资产原则上均整体装运出库,单件标的资产却因超高、超重、超宽、超长等因素影响道路安全运输的,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施工作业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切割、拆解作业,未通过批准不允许在现场进行切割、拆解。 12。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在合同期限内,具体入场交割标的资产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负责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标的资产中1台商务车的销户工作,转让方予以配合。 | |||||||||||
无。 | |||||||||||
否 | |||||||||||
是 | |||||||||||
12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