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项目转让方无法提供发票。
2.公示期内标的查勘联系人负责引领意向方查勘标的。
标的所在地详细地址、勘察联系人姓名、勘察联系人电话详见附件,以附件为准,意向受让方需按照查勘联系人安排进行查勘。
3.最终受让方须在交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签署成交手续后,方可与转让方办理资产接收;转让方须在收到交易市场有关成交结果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最终受让方完成资产交接。
4.本次转让****点击查看监狱报废警用装备。主要包括:金属手铐、金属脚镣、电警棍、对讲机、防暴头盔、防暴盾牌、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多功能腰带等。
5.转让标的分别在全省多个地点存放,分别是:****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点击查看监狱。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安排勘察计划,实地查勘时携带身份证并提前联系转让方,查勘时不允许携带任何电子产品。
6.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的要求签署承诺书(见附件),最终受让方按照承诺书履约。
最终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在转让方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标的开展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最终受让方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中须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不得损坏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因此而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如发生相关事件,最终受让方需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为规范本次标的处置流程,最终受让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
(1)去标识。标的为警察专用,经过处置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
(2)去功能。应对标的主体进行破坏性、永久性毁形处理,使其完全丧失原有功能,防止翻新处理、流向社会;
(3)防污染。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
(4)分类处置。按照**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标的主体材料进行分类处置,优先选择**化技术处置,对于不具备**化处置的应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置;
(5)可追溯。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要求对标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录像,保证报废装备零流失、可追溯;
(6)统一运输。受让方根据转让方安排,赴**省内指定地点统一装车运送至处置场所。
最终受让方需按照如下技术参考要求处置标的:
(1)塑料和金属类。可采用切割、冲压等方式毁形后再进行**化处理,或直接采取熔融等方式进行**化处理,但不限于以上技术。如采用切割技术处置,应从标的重要组件的长、宽中心线分别进行切割,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切割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化处理;如采用冲压技术处置,应对标的重要组件彻底毁形,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冲压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化处理;如采用熔融技术进行**化处置,可直接进行报废处置,不用单独进行毁形处理;
(2)高分子材料类。大批量芳纶材料(黄色片材)的标的应优先采用高温热解或化学溶解等**化技术处置,提取出高分子纤维材料,应用于民用产品;小批量或不具备**化处置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其他高分子材料类标的可直接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
(3)化学品类。对CS催泪剂的标的(老款单警催泪喷射器)可采用萃取结晶等**化技术处置,不具备**化技术处置条件的可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采用萃取结晶技术处置的,液体提取后应对催泪喷射器罐体进行毁形,毁形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不应具有刺激性气味。对OC催泪剂的标的(新型单警催泪喷射器及其他类型的催泪喷射器)应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催泪喷射器罐体及附件也应进行毁形和去标识处理;
(4)棉纺织品类。优先采用**化技术处置,对不具备**化技术处置条件的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
(5)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高分子材料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7.****点击查看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报废和毁损的电子产品处需交与具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故意向受让方报名需与具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签署《电子废物转让服务合同》《详见交易指导-相关下载),确保受让的电子产品已交与具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