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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13辆报废汽车(整体) |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5.85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8-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8-27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13辆报废汽车(整体) | ||
| 标的描述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区土场镇比速汽车厂区内 | ||
| 转让底价 | 5.85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5)第463-2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9-30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兰老师 | 联系电话 | 182****点击查看2752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 行为批准机构 | ****点击查看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市合****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点击查看持有的13辆报废汽车整体转让(详见《资产清单》),标的均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均无法正常使用,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3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标的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拆除视频及照片交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拆除视频及照片后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前须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九、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成交后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 十、本次转让标的须按报废车辆处理。自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且受让方全额结清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本次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向受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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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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