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点击查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98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受比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10000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市产权交易 ****点击查看公司,账号:33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018886,开户行:****点击查看分行),意向方 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 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确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以交易合同约定为 准),并在合同签署前一次性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价*20%] 至指定账户(户名:****点击查看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3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018886,开 户行:****点击查看分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 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 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上述全部工作按合同约定履约完成,且受让方向转让方 递交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并经转让方核对无误的视为验收合格,验 收合格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点击查看管所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X,经转让方确认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 退还履约保证金。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按受让方 财务要求开具13%的合法有效的曾值税专用发票。 4、受让方必须自行军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 限于标的物的装裁分为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 分考虑装载、达检过程所播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同时由于车辆在处置时已属于报 废车辆,不能恢路上行驶,为确保运输安全,故要求在市内运输的受让方需用拖车或 大板车运输、在市外运输的必须用大板车运输。受让方需严格落实此项要求,转让方 有权对此要水进行监督,如发现受让方不落实此项要求,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 元,发现3次以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 责任。 5、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6、由于转让方转让的标的车辆已无法使用,故受让方需在转让方发出车辆交割通知 后10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 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全部完成后15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 拆解、注销工作并向转让方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注销证明,经转让方验收 合 格,每逾期一天扣除保证金500元。超过10天以上,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7、如因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移交、 拆解及清运等,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拆解提取工期相应顺延。 8、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整车提取搬运,自行完成拆解。 9、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 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 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 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0、此项目不允次心分包,不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价。同时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林 受让方一致。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转包、分包现象或回收证 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与受让方不一致,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并解除交易合同。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 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 动车所有人出具危变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报废机动国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 辆管理所。属干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 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回收 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违反此规定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车 辆注销需要转让方配合提供资料的,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适当的协助,转让方应 予配合。 12、报废车辆商业险、交强险已退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应交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