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涉及税费税率情况、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所涉税费开票情况(税种、税率等)。 三、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标的所涉税费税率、数量、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四、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五、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拆除标的物,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八、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九、本次转让资产主要为**枢纽一期地涵海道上游北侧第四~六节翼墙整体、下游北侧第六~八节翼墙整体、****点击查看侧第三和第四节翼墙整体、****点击查看侧第三和第四节翼墙整体。上游北侧第四~六节翼墙已部分拆除,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其余部分于2026年9月底、10月、12月三次集中拆除,拆除工作由第三方土建施工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移交报废资产为土建施工单位自然拆除状态,拆除过程中不将块石、钢筋、混凝土等剥离分开,存在二次混凝土破碎和钢筋切割的可能,如涉及二次切割、拆卸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可以在相应资产拆除过程中及时进行资产清运,受让方需完全接受转让方及土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不得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必须在相应资产拆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资产的清运工作。 十、具体资产请以现场查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拆除资产可利用数量进行总价报价,以报价总价参加竞买。 十一、因工程拆除实施周期较长,一切以工程现场实际进度为准,意向受让方需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或市场波动导致的材料价格变动,请意向受让方充分研判受让成本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十二、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27500元,待本项目报废资产全部清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十三、转让方提供财政非税票据。 十四、本项目转让底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变更登记费用等)均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点击查看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