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内容提醒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注意并审慎判断: 1.本次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以转让方实际开票为准。 2.转让车辆不存在共有、担保、查封及租赁等事项。转让车辆符合转让方内部关于车辆报废的标准,故本次转让车辆将按照报废状态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转让车辆的行为及使用目的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592号)等关于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3.本次为整体转让不做拆分,转让车辆以实物现状交易和移交,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车辆的接收和运输工作,并自行承担转让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4.受让方须在完成转让车辆运输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完成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点击查看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5.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废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受让方在运输转让车辆时可使用拖车或平板车等工具将转让车辆进行拖运,拖运时必须确保车辆固定牢固,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 6.本次转让车辆不含车牌号,****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7.转让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应承担转让车辆自接收之日起的所有风险和瑕疵,并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转让车辆进行拆解。 9.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转让车辆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10.转让车辆以实物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转让车辆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明确知晓并接受转让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年审、车况等实际情况,受让方的报名、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转让车辆之现状,并对自己的报名、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转让车辆,亦不得以瑕疵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或要求赔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在抵扣受让方应****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1.意向受让方在完全接受本公告(含公示附件)披露信息及经现场踏勘确认后,决定提出受让申请的,需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示附件)原件1份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12.本公告公示附件披露的“转让车辆基本情况”仅供意向受让方对转让车辆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使用,不构成本次交易、移交的依据性文件,亦不构成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车辆的数量、质量、瑕疵等情况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 1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公示附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