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底价(总单价)为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之和,本次最终交易价格(总单价)按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占转让底价(总单价)的比例计算出各类物资的最终成交价格(单价)。具体如下: (1)转让底价(总单价)=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之和; (2)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占转让底价(总单价)的比例=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转让底价(总单价),具体价格比例详见《****点击查看2026年第二批废旧物资明细表》; (3)各类物资最终交易价格(单价)=最终成交价格(总单价)×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占转让底价(总单价)的比例; (4)各类物资转让价款=各类物资最终交易价格(单价)×各类物资估算重量; (5)总转让价款=各类物资转让价款之和; (6)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总转让价款; (7)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各类物资重量以现场过磅称量结果为准,过磅称重设备由转让方指定;标的交付时,实际过磅称重不足或超过估算重量的部分对应的成交价款,由转、受让方自行结算。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并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不计息),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后10天(日历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的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安全保证金”中扣除。标的的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安全保证金(不计息)。 5、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拆除、装卸、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库区范围内对标的物使用明火切割方式进行分解。 8、****点击查看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0、标的受让方确定后,转、受让方按估算重量对应的转让价款支付产权交易费用,产权交易费用不因实际交付重量与估算重量的偏差进行调整。 11、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现场勘查联系人:常海廷;电话:181****点击查看5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