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张(桥东)烟处理[2025]35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张(桥东)烟处理[2025]35号

发布于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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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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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张(**)烟处理[2025]35号
发布日期: 2025-08-01

2025年3月10日11时35分至2025年3月10日12时00分,****点击查看执法人员依法对**市**区王家寨“申通快递云仓”的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物主)2个快件,快递单号是77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96、77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492,快件内装有中华(双中支)4条,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罗阿艳(物主)未在案发现场,拨打预留电话也无法寻找到当事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以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物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点击查看处理涉案卷烟,公告届满之日,当事人罗阿艳(物主)未到****点击查看接受调查处理。

经调查,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公告》、涉案卷烟以及涉案卷烟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罗阿艳(物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依法将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4条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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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