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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293辆报废车辆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400.9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7 |
标的所在地区 | **回族自治区>**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辆共计293辆,其中:公交客运车辆280辆、教练车6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小型轿车1辆、轻型箱式货车2辆、轻型栏板货车2辆、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1辆,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公告附件)。 | ||
标的所在位置 | ****点击查看市**区民悦街8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400.9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293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宁昊鉴评公字(2024)第2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18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182****点击查看6767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行为批准机构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委员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整体转让,详见附件《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点击查看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联系时间:挂牌期间工作日,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现场踏勘联系人:孙经理,182****点击查看6767。 /)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或其指定踏勘服务机构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点击查看;机构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9396)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点击查看.cn/)。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批报废车辆均无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报废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转让方与**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项目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在接收车辆前需向转让方交纳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质量、数量等)为准,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需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自标的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保管、装卸、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搬运过程中造成场地损坏,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赔偿。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完成标的运输工作。自标的现场移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九、标的物移交后,涉及废弃物等处置的,受让方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纠纷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按税务相关规定,转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十一、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有出入)而影响交易结果。**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车辆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相关文件精神,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报名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原件备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点击查看交易所****点击查看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经理 | 联系电话 | 186****点击查看2559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点击查看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王经理 | 联系电话 | 139****点击查看93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