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合法持有转让标的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2、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就本次资产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至相关部门了解该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违章记录、车船税的缴纳情况以及年检情况等事项;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的内容,一旦提出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对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做出充分了解,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为由拒签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 3、截至目前,证载产权持有人为李方。根****点击查看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2024)苏0114民初2343号调节判决及转让方提供的《以物抵债协议》所示,该标的的所有权归转让方所有。本次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的相关税费(不包括违章曝光的罚款等非正常过户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不计息。 4、本次资产转让完成相关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转让方在约定期限内以现状交付车辆。 5、受让方获得交易机构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涉及的相关税费(不包括违章曝光的罚款等非正常过户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成交后,交易机构仅向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