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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东林矸石山煤矸石一批整体转让 |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870.2825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万盛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东林矸石山煤矸石一批整体转让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东林矸石山 | ||
| 转让底价 | 870.2825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7-07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189****点击查看9128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中心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中心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重量等),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5%,含交易保证金)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点击查看.com/News2017?id=204),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标的自双方签订合同且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移交。受让方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自行完成标的搬迁、清理、运输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等费用)以及在煤矸石运输和使用途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因自身违法造成的处罚、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未装运完的标的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装运。受让方在清运完成后,须对作业场地进行场地清理。具体恢复标准及验收方式由双方在交易合同另行约定。 8.受让方在矸石运输和利用过程中,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水利、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 9.受让方不得运输除煤矸石外的其他自然**。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和自然**监管部门对煤矸石实际转让过程的监管,并承担相应配合义务。 10.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2.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3.备查资料:《咨询报告书》。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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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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