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3、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进行转让。
4、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予以受让。
5、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接收,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拒接收交易标的,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6、受让方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结构、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项目的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承诺不在受让交易标的后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赔偿。
7、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转让方自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应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
8、除特殊约定外,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法定税费、交易服务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交易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9、交易标的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受让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10、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包含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全部相关税费。
11、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挂牌交易价款之外,另行向转让方支付增值税税额;转让方收到税款后,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除增值税外,本次交易项下其他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各自分别承担应缴部分。
12、交易价款(不含税挂牌价)与增值税税款分开支付: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算账户;增值税税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3、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肖勇,联系电话:150****点击查看8533(需提前电话预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