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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点击查看中心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供应商专业设备除满足“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外,其他设备请详细列明(含名称、数量、购置年份、目前使用状态等)。 三、 报价及说明 车辆维修保养报价内容: 1、 车辆维修工时单价报价; 2、 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收费比例(优惠率); 对于上述项目报价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四、 其他要求 1、 在指定区域安装高清摄像头及收录音设备(配备高清摄像头的监控系统),音视频质量满足要求且支持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 2、 承诺建立维修配件库,保证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的配件及材料供应。 3、 承诺对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档案管理,建立公务车辆基本信息库。 4、 成交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否则,将有可能导致无效投标。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30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3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万元整 |
2.1 合同标的:****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包括生产作业用车)。
2.2 金额明细(详见下表):30万元/年
工时费报价 | 大写:拾圆 小写:10元 |
材料管理费 收取率得分 | 大写:捌% 小写:8% |
合同周期 | 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项目负责人 | 周勇 |
备注 |
乙方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送修、乙方上门服务、急修快修、**市范围内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拖车等。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5、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6、配合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等),提供一年的质量担保,如具体更换的配件有更长质保期限的,以该配件公示的较长质保期限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按甲方车辆管理标准执行。
2、乙方每次服务完成后应提请甲方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单作为付款必要凭证。
3、乙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的,甲方不予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维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
2、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优先服务。
3、对已完工车辆,如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到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为止。在保修期内,按乙方承诺的车辆保证期限或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4、甲方有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规的行为。
5、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按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具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维修保养资质,具有维修与保养车辆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2、按甲方要求,做好车辆维修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
3、乙方不得将甲方送修车辆擅自转厂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
4、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台定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5、甲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办理车辆保险理赔事宜。
6、在验收完毕交车前对甲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7、乙方增加维修项目,**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9、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其他非合同要求。
7.违约责任7.3 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对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予以赔偿,如因此造成甲方对外垫付或者甲方产生额外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4 凡因乙方修理不合格或者维修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除应无偿予以返修外,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乙方还应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7.5 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合理工作任务时,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尽快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甲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7.6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如后10天内,仍未纠正下述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约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他业务的。
(4)甲方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形,甲方责令按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定点资格。
11.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2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点击查看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点击查看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点击查看大院 | 地址: | **省**市**区**大道556号厂房 |
法定代表人: | 周智婷 | 法定代表人: | 周勇 |
委托代理人: | 王扬 | 委托代理人: | 王永有 |
电话: | 0731-****点击查看0488 | 电话: | 0731-****点击查看1448 |
传真: | 0731-****点击查看1000 | 传真: |